东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东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阅读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日东检公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东某某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东某某案发后马上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情节方面:
1、被告人东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司法解释,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东某某与两位被害人都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将赔偿款给付两位被害人。另外其也取得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他们均为被告人东某某出具从轻、减轻处罚请求书,恳请贵院能对被告人东某某从轻、减轻对其判处缓刑。
3、本案的发生是缘于双方的一点小误会属于偶发性犯罪。另外被告人东某某也系初次犯罪,之前无任何犯罪前科。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4、本案的被害人也有过错。根据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昭阳路派出所出具的的询问笔录,被害人一方人数众多,被害人孙学章的陈述中他们围起来打被告人,被告人也是出于本能的自卫,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5、被告人东某某系家里的唯一劳动力,其父亲年迈,母亲患重病,妻子没有工作,两个孩子都尚年幼,希望合议庭也能考虑被告人东某某家里的实际情况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我曾多次会见被告人,被告人第一次见到我,就不禁淌下悔恨的泪水。其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酿加上自己的冲动酿成本次犯罪。其现在已经幡然悔悟,一再表示以后做事情一定不会再冲动,遇到解决不了的事情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否则会既伤害别人,也伤害了自己和家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被害人也存在过错。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根据被告人东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两名被害人的谅解申请等综合考虑给被告人东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
辩护人:韩 丽
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
2015年1月12日